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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3)《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文书; (6)《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9)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材料; (10)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2.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10); (4)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5)《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1); (6)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7)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船规划确认文件。
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图下载.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商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901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主体: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实施范围:广西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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