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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1D090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市司法局。
申请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办事时限 20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0778-8227573
实施对象: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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