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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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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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建设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提出申请; 2、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 3、在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过程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 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符合有关其他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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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表》(3份); (二)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供水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合同(原件);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六)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 (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 其他 |